不
執行財產分割怎么辦
協議
離婚后一方若不履行或不正當履行
離婚協議中約定的財產分割義務,另一方可以以
離婚協議為依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有人認為,既然
離婚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那在一方不按約定履行義務時,另一方直接向法院申請
執行就行了,沒必要再
起訴。筆者認為,
離婚協議對當事人存在法律約束力并不代表其具備當然的法律效力。
離婚登記時,婚姻登記機關僅對其進行的是形式上的審查,在未經法院依法確認其效力之前,就不能認為其當然合法、有效。所以,除了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仲裁機關的裁決、經公證的債權文書等中的財產部分可以強制
執行外,其他文書在未經有權部門依法確認其效力之前,不能直接申請
執行。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
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處理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對的處理,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愿,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
因此,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時,一般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1、男女平等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8條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
2、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原則;
3、照顧無過錯一方原則;
4、尊重當事人意愿原則。對夫妻雙方有約定,且約定合法的,按約定處理。約定規避法律或者無效的,按共同財產處理;
5、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等原則處理。
三、簽訂
離婚協議后悔怎么辦
1、當事人對
離婚反悔的即又不同意
離婚,要求恢復婚姻的,根據規定這種情況法院不受理,要求當事人到原辦理
離婚登記的機關解決。因為
離婚證對男女雙方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要求恢復婚姻的,要按照登記程序辦理。一方反悔的,應到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解決。婚姻登記機關沒有發現,受欺詐或脅迫等情形的應駁回當事人的請求。即這種情況不能反悔的,因為
離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2、當事人對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離婚協議對男女雙方發生效力,但如果一方在
離婚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反悔的,可以訴訟至人民法院要求變更或撤銷。人民法院審理后如果發現沒有受欺詐或脅迫等情形的應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這里一年是除斥期,超過一年的法院也不予以受理。
3、當事人就子女撫養問題反悔的請求變更或撤銷子女撫養協議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如果發現沒有受欺詐或脅迫等情形,或者不具有變更子女撫養的正當理由的的應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綜上所述,
離婚以后可以對
離婚財產分割進行
起訴,如果判決結果下來以后一方也不
執行財產分割要求的,那么也可以向法院申請進行強制
執行,如果還不是不
執行財產分割的,可以再向法院提出訴訟,法院會根據情況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