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
合同是約束勞資雙方履行勞動權利、義務的武器,也是解決勞動爭議的主要依據之一,求職者應對
合同中的一些重要條款仔細推敲,這些條款包括限制性條款、試用期條款、
違約條款、工資補助和獎金條款。
限制性條款直接關系到勞動者的權利、義務,也是引發糾紛的主要原因之一。用人單位在就業關系中處于較為有利的地位,通常會利用這種優勢制定一些不合理的格式條款強迫勞動者接受,比如片面強化勞動者義務、回避用人單位的責任等。勞動者應當全面理解這類條款的真實含義,并對其中的不合理甚至違法的部分提出異議,避免日后吃虧。
試用期長短涉及到工資轉正和能否取得辭退費的問題,法律對試用期的規定比較明確,比如試用期應當包含在勞動期內,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合同期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
合同期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
合同期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
勞動
合同中關于違反勞動
合同的責任條款,決定承擔責任的后果,求職者要慎重研究其是否合法、合理、公平,避免日后承擔巨額賠償金。
工資金額不僅是加班費用計算依據,也是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等的發放計算標準。在約定時必須寫清楚,不要輕信口頭承諾,否則引發糾紛時會處在舉證不力的不利地位。
有關工作時間、社會
保險、休息休假和勞動保護等內容,由于法律法規有比較明確的強制性規定,反倒不用花太多心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