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東莞
工傷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東莞
工傷賠償標準的規定,一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4個月(2011年1月1日后,為27個月);二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2個月(2011年1月1日后,為25個月);三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0個月(2011年1月1日后,為23個月)。
二、傷殘
保險待遇
(一)傷殘補助金
1、標準:一級 24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級 22個月的本人工資 三級 20個月的本人工資 四級 18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
(1)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
醫療待遇。(2)致殘被鑒定一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3)從工傷
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一次性支付
(二)傷殘津貼
1、標準:一級 本人工資的90% ; 二級 本人工資的85% ;三級 本人工資的80% ;四級 本人工資的75%。
2、要求:
(1)從工傷
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
(2)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
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津貼,享受基本養老
保險待遇。基本養老
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
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4)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
醫療保險費
(三)傷殘補助金
1、標準: 五級 16個月的本人工資 ;六級 14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從工傷
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一次性支付。
(四)傷殘津貼
1、標準:五級 本人工資的70% ;六級 本人工資的60%。
2、要求:
(1)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
(2)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
保險費。
(3)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五)工傷
醫療補助金及傷殘就業補助金
1、標準:五級、 六級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
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六)傷殘補助金
1、標準:七級 12個月的本人工資 ;八級 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 8個月的本人工資 ;十級 6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從工傷
保險基金中按傷殘等級一次性支付
(七)
醫療補助金及傷殘就業補助金
1、標準:七級、八級、九級、十級 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勞動
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
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
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八)傷殘津貼 第43條
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
在東莞上班的職員,若是由于工作的原因受傷,那么需要先提出
工傷鑒定的請求之后,向單位提出希望其按照東莞
工傷賠償標準,支付給自己一定數額的賠償金的請求。并且職員若是由于工傷,需要長期請假的,單位也不得以此為理由辭退該職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