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
管轄權到外地了可否提出異議?移送
管轄權到外地了是可以提出
管轄權異議的。
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對案件無
管轄權時,而向受訴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
管轄的意見或主張。《民事訴訟法》對當事人提出
管轄權異議有明確的的規(guī)定,而刑事案件被告人是否可以提出
管轄權異議,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屬于刑事訴訟
管轄權異議制度的缺失,也是目前法律界一個爭論的內容。1、在立法上,我國刑事法律中沒有
管轄權異議的規(guī)定,更無直接的適用程序。雖然《刑事訴訟法》專設了“
管轄”一章,但只是規(guī)定了不同機關的“職能
管轄”,上下級法院的“級別
管轄”,不同地區(qū)的“地域
管轄”,以及上下級法院的
管轄權變通和法院的移送
管轄、指定
管轄等內容,對于當事人不服法院
管轄時的“異議”制度只字未提。2、在司法中,人民法院對于當事人提出的
管轄權異議也一般武斷地加以排除。一種觀點認為,《刑事訴訟法》第24條規(guī)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對于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同級人民法院之間的
管轄權移轉,《刑事訴訟法》第 23條、第25條、第26條都作出了具體的規(guī)定。所有這些規(guī)定都表明,對刑事案件的
管轄是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的,無須當事人的參與。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律適用原則,刑事訴訟法未賦予當事人對刑事案件提出
管轄權異議的權利,法院亦不必對此作出處理。另一種觀點認為,既然民事訴訟可以提起
管轄異議的主體為各方訴訟參與人,包括原告方、被告方及第三人,而刑事訴訟的參與人范圍比較廣,那么,可以提起
管轄異議的主體范圍也應該較廣。具體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公訴人與自訴人;與案件有關系的訴訟參加人等。總得看來,我國立法和司法中對于當事人
管轄權異議權利的漠視,具有以下幾個特點:1. 無論是法律還是司法解釋,都沒有授予當事人對刑事案件提出
管轄權異議的權利。2.當當事人對法院的刑事
管轄不滿時,只能通過訴訟外的方式進行,提請法院指定
管轄或者移送
管轄。3.而法院的指定
管轄和移送
管轄是一種典型的行政決定行為,不舉行聽證,純粹是法院的單方職權行為。4.我國刑事訴訟法律關于法院
管轄的規(guī)定,僅是一種審判權的簡單分配,沒有任何當事人的參與。5.實踐中,人民法院對于被告人提出的
管轄權異議,要么武斷地加以拒絕,要么采取行政性的方式直接駁回。公民提出的案件需要交給正確的法院審理才是可以得到最后的公證判決的的,但是對于法院的
管轄還是要根據法律的明確規(guī)定才是具備權力的,如果當事人覺得自己的案件被移送到了外地且外地的法院
管轄可能會有偏差,就可以提出意見讓法院作為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