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離婚后約定給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可以撤銷嗎?
離婚協議約定將共有的
房產歸女兒所有,是一種以解除雙方身份關系目的贈與行為。鑒于
離婚協議主要是為解除雙方婚姻關系的目的而設定,這種發生在特定身份關系當事人之間的、有目的的贈與,并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具有一定的道德義務性質,也屬一項諾成性的約定。在雙方婚姻關系事實上因
離婚協議得以解除,且
離婚協議的其它內容已經履行的情況下,應當視為贈與財產的目的已經實現,故其贈與
房產行為依法不能隨意撤銷。 夫妻共有財產贈與子女有別于普通民事主體之間的贈與,這種贈與表面上也體現了贈與的“無償”特性,實際上往往與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及其它附隨義務緊密相連。二、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有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該規定有兩層含義:一是夫妻雙方對于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是可以約定歸屬的;二是夫妻一方婚前財產可以通過協議的方式“贈與“給夫妻另一方的。男女雙方在
離婚時將夫妻共有的財產贈與給子女,其性質與一方婚前財產贈與另一方無本質區別。男女雙方在
離婚時同意贈與子女
房產,并以
離婚協議的形式以明確該意思表示,體現了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無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這種贈與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和內容與婚前財產贈與夫妻另一方亦無本區別。登記
離婚后,受贈人即有權要求贈與人為其辦理贈與
房產的過戶登記手續,贈與人不得拒絕履行
離婚協議的附隨義務及主張撤銷該項贈與。如果贈與人可隨意撤銷贈與,一是違背了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二是違反了當代契約簽字生效的原則;三是惡意利用贈與的撤銷達到既
離婚又占有財產的目的,給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經濟損失和新的精神傷害,也給法院增加了訴累,因此引起的社會負面影響顯而易見。民法典中確實規定了,約定的財產在沒有正式交付時,是可以撤銷的,但涉及到
離婚后約定給未成年子女的財產,雖然子女未成年無法接受財產,但由于
離婚協議中已經明確規定,這也是
離婚的條件之一,因此在法律上是不可以撤銷的,必須按照
離婚協議的相關條款來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