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據不足檢察院不予批捕會通知公安機關嗎?證據不足檢察院不予批捕會通知公安機關,
逮捕,只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種強制措施,不
逮捕并不代表撤案。對于罪行輕的、患病的可以一直不采取
逮捕措施,直接移送法院開庭判決。但對于一般的刑事案件,不批準
逮捕多是因為證據不足,需要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相關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
逮捕或者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
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
執行,并且將
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
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二、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批準
逮捕決定的情形(1)不符合本法第79條第1款規定的
逮捕條件① 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偵查機關查獲的犯罪嫌疑犯罪的證據達不到認定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的程度,或者根本沒有證據,或者雖有證據,但證據不能相互印證,也不能查證屬實,無法得出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的唯一結論,不符合"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條件,應當作出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②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的。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是犯罪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的行為雖有社會危害性,但依照刑法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如不滿14周歲的人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或不能辨認自己行為時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正當防衛行為、緊急避險行為等;犯罪嫌疑人的行為雖有社會危害性,但依照刑法規定不認為是犯罪的,如由于不可抗力或不能預見的原因而造成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就不應負刑事責任;雖有犯罪事實,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為的,上述四種情形,均屬于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的情形,不符合"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條件,應當作出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⑧雖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但不可能判處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罰的,也應作出不批捕的決定。④雖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罰,但采取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方法,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沒有
逮捕必要的,也應作出不批捕的決定。公安機關若是在偵查案件的過程中,確實已經掌握了民事主體實施違反了刑法等法律規范的行為的證據,那么可以向當地的人民檢察院提出
逮捕的請求,若是檢察院經過審核,決定不予
逮捕,此時需要通知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