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交通事故處理通知書應注意什么?收到
交通事故處理通知書后先與交警部門聯系核實情況,如屬實,應認真對待,按通知要求到交警部門接受調查處理。1.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鑒定外,不得使用。檢驗、鑒定完成后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對棄車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十日后仍不領取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理。3.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
交通事故認定書。4.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口頭通知的應當記入調解記錄。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一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5.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檢驗、鑒定人員需要回避的,由本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需要回避的,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二、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章
交通事故處理:第八十六條 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未造成人身傷亡的
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在記錄
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對方當事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駕駛證號、
保險憑證號、碰撞部位,并共同簽名后,撤離現場,自行協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
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報警。第八十七條 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在道路上發生
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且基本事實及成因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
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報警。第八十八條 機動車發生
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電、通訊等設施損毀的,駕駛人應當報警等候處理,不得駛離。機動車可以移動的,應當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事故有關情況通知有關部門。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接到
交通事故報警,應當及時趕赴現場,對未造成人身傷亡,事實清楚,并且機動車可以移動的,應當在記錄事故情況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對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對屬于前款規定情況的道路
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并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可以當場對損害賠償爭議進行調解。對道路
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需要勘驗、檢查現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勘查現場工作規范進行。現場勘查完畢,應當組織清理現場,恢復交通。發生
交通事故后,應當在
交通事故現場等待交警部門來進行事故責任認定,另外,如果造成人員傷亡的,則需要立即對傷員進行
醫療救治。在事故責任認定后,當事人應當根據事故責任認定進行進行各方面的傷殘賠償和司法判決,如果發生交通記事逃逸行為的,則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