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公開的目的是什么?
一、宣判公開的目的是什么?
宣判公開的目的主要是使得更多的人了解他人的犯罪行為,使其有能力保護自己的權益。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公開審判,指法院審理案件和宣告判決,除了法庭評議以外,一律公開進行。它是刑事審判的一項基本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11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公開審判,指法院審理案件和宣告判決,除了法庭評議以外,一律公開進行。它是刑事審判的一項基本原則。
公開審判,法院應當做到:
(1)開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2)允許公民到場旁聽;
(3)允許記者采訪和報道。
二、哪些案件可以不公開審判
1、審判公開的例外:
(1)涉及國家秘密;
(2)涉及個人隱私;
(3)未成年人犯罪,其中14周歲以上不滿16周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不公開審理(司法解釋規定是指開庭時的年齡);
(4)涉及商業秘密。(司法解釋規定必須由當事人提出申請。)
2、在公開審理案件時,對于公訴人、訴訟參與人提出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證據時,審判長應當制止。如確與本案有關的,應當決定案件轉為不公開審理。
3、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與審理該案無關的法院工作人員和被告人的近親屬都不得旁聽。審理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適用相關規定。
4、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宣告判決也必須公開。
三、刑事審判的公開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
(1)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
(2)十四歲以上不滿十六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十六歲以上不滿十八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3)對于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4)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后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我國法律規定,不管是民事案件亦或是刑事案件,只要是不涉及他人的隱私或者是國家的機密,就必須要公開審理,并且公開宣判。對于那些不予公開審理的,也必須要說明不這么做的理由。而且法院審理案件必須要按照流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