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開發
合同的各方當事人,以平等主體身份參加合作開發項目的研究開發工作,在履行各自義務的同時,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研究開發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 二、有依研究開發的實際情況,要求作出有利于研究開發項目的計劃方案的修改的權利; 三、有權對合作開發投資的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四、有權派員參加各方代表組成的協調指導機構,對重大問題的決策、協調有建議、發言權; 五、合作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享有申請
專利權,在他方轉讓權利權時有優先受讓權; 六、聲明放棄共有
專利申請權的當事人,在他方申請取得
專利權后,有免費實施其
專利的權利; 七、共同開發研究的各方共同享有開發研究成果,并有在使用、轉讓中的受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