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發放終止
合同意向書時卻因為員工的“面子”,而未將書面同意書送達。處理這種情況,企業可委派兩名員工先送達,并聲明如員工拒絕簽字也視同送達。一些企業在操作中,采用當即要求被終止
合同的員工寫出關于申請終止
合同的書面材料的辦法,此類問題也迎刃而解。 值得注意的是:一定要提前30日解決終止
合同意向書送達問題。要注意完整性、可操作性,意向書中寫明辦理手續的具體時間、有效期、不辦的后果、自動順延的時間等等內容。嚴格按勞動
合同實施細則來辦理,該補償的按規定給予補償。
值得用人單位注意的是,勞動
合同終止前,如果用人單位決定不與勞動者續簽
合同,應當提前以書面的形式向勞動者送達終止決定,并要求勞動者在送達回執上簽字,送達時除勞動者外,應當至少有兩個在場。如果勞動者以種種借口拒簽,送達人當時應記錄在案對于非常刁鉆的勞動者,用人單位不妨采取律師見證、司法公證或報紙公告的方式向其送達書面通知。
勞動
合同終止漏洞的避免可以采取以下辦法:
一、在勞動
合同文本中,應具體明確勞動
合同期滿的時間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
合同終止條件。條件最好不要并列,而是其中之一即可,以便勞動
合同終止的確認和操作。
二、在勞動
合同文本中,應明確“勞動
合同期滿或當事人約定的勞動
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本勞動
合同即行終止。”并規定對公司擬繼續使用的員工,應在本勞動
合同到期之日前×工作日或本勞動
合同到期之前的年初第一個工作日或上一年的最后一個工作日,征詢其意見。未征詢其意見的員工或征詢其意見后不愿意續簽勞動
合同(協商不一致)的員工,應在勞動
合同終止時間的次日到公司人力資源部辦理終止勞動
合同和離廠手續。
三、公司應制定“員工守則”,強化制度管理,將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包括上述勞動
合同管理辦法匯編其中,人手一冊,讓員工知道公司勞動
合同管理規定,并將之作為勞動
合同附件,使其與勞動
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現勞動爭議時,該“守則”可作為法律依據之一。
《勞動法》第23條規定“勞動
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
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
合同即行終止。”該公司錯誤地將《勞動法》第26條、第31條規定的解除勞動
合同程序和條件(即提前30日通知對方)運用到韓某的勞動
合同終止上。這樣不妥當的操作,也使得韓某“有機會”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