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通知書發出的時間是什么時候?《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
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
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
拘留人送
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
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
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
拘留人的家屬。”一般是在
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制作
拘留通知書,通知被
拘留人的家屬。但是如有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或者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可能會延期。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
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制作
拘留通知書,通知被
拘留人的家屬。
拘留通知書應當寫明
拘留原因和羈押處所。其中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是:1、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2、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礙偵查的;3、犯罪嫌疑人的家屬與犯罪有牽連的。無法通知、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
拘留人的家屬。二、刑事
拘留的程序是怎樣的?公安機關依法需要
拘留犯罪嫌疑人,由承辦單位填寫《呈請
拘留報告書》,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
拘留證》,然后由提請批準
拘留的單位負責
執行。公安機關
執行拘留時,必須出示
拘留證,并責令被
拘留人在
拘留證上簽名(蓋章)、按指印。拒絕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
執行拘留的人員應當予以注明。被
拘留人如抗拒
拘留,
執行人員有權使用強制的方法,包括使用戒具;
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情形以外,決定
拘留的機關應當把
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
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所謂有礙偵查的情形是指: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隱匿、毀滅或者偽造證據;有可能互相串供、訂立攻守同盟;或者其他同案犯有待查證的。所謂無法通知的情形是指:被
拘留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被
拘留人無家屬或者工作單位的。影響通知的原因消失后,辦案人員應當立即通知被
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對沒有在24小時內通知的,應當在
拘留通知書中注明原因。綜上所述,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對有嫌疑的當事人可以先
拘留后申請
逮捕手續。辦好
拘留手續后,辦案人員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到家屬,用書面的
拘留通知書告知
拘留的事由、地點等。如果聯系不到家屬,還可以通知到當事人所在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