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
起訴包括存疑不
起訴嗎?不
起訴分為存疑不
起訴、絕對不
起訴、相對不
起訴三種。存疑不
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于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
起訴條件的,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可以作出不
起訴決定。絕對不
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經檢察長決定,應當作出不
起訴決定。絕對不
起訴,其有兩個特點:一是人民檢察院沒有自由裁量權,只要具有刑訴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只能作出不
起訴;二是作出法定不
起訴的原因是不應或無法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即人民檢察院沒有或喪失追訴權。從字面意思來看,存疑是存在疑問,不能
起訴,決定不
起訴是沒符合
起訴的條件,不能
起訴。二、司法解釋對存疑不
起訴人宣布決定并予以釋放后,立即對其采取監視居住或
取保候審等強制措施,控制當事人的不妥理由:1.這樣做沒有法律法規乃至司法解釋依據。作為執法機關尤其是司法機關必須嚴格依法辦事,法律未規定的權力不得行使,而作為守法者,法無禁止即可為。2.是這樣做不符合“釋放”的本質要求。《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不
起訴決定,應當公開宣布,如果被不
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被釋放意味著獲得自由,而監視居住或
取保候審均是對自由的限制。3.是這樣做不符合不
起訴的法律意義。檢察機關的不
起訴決定具有在
起訴階段終結刑事訴訟的法律效力。強制措施適用于刑事訴訟過程中,而不
起訴決定的宣布,標志著刑事訴訟的終結,強制措施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前提條件。對于不符合
起訴條件的相關訴訟案件,如犯罪事實存在疑問情況的,是可以不進行
起訴處理的。涉及到不
起訴情況,根據犯罪事實的認定情況可以有不同的分類,存疑不
起訴一般應當是對犯罪事實認定不清楚,或者犯罪證據不足的情況下,雖然有終點但暫時不
起訴,可以進行補充偵查后再次
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