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
合同有什么類型 一、什么是效力待定
合同
效力待定
合同,是指已成立的
合同,因不符合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其效力是否發生尚未確定,而有待其他行為使之確定的
合同。效力待定的
合同,首先應是已成立的
合同。其次是其效力狀況不確定,不確定的原因是在于該
合同不符合有關
合同生產要件的規定。
因此,其效力處于懸而未決狀態,即可能轉變為有效
合同,也可能轉變為無效
合同。而決定效力未定的
合同歸于有效亦或無效則取決第三人的行為,該第三人稱為承認權人。如果有承認權人的承認該
合同,
合同即為有效,而若拒絕承認,
合同則歸于無效。
二、效力待定
合同的類型有哪些
(一)無行為能力人所訂立之
合同。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除可以訂立某些與其年齡相適應的細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
合同外,對其他的
合同,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訂立。一般來說,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除細小的日常生活方面以外的
合同,必須經過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允許或事后承認才能生效。
(二)限制行為能力人締結的
合同。
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也必須要求
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簽訂的
合同從主體資格上講,是有瑕疵的,因為當事人缺乏完全的締約能力、代簽
合同的資格和處分能力。在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
合同受有關法律效果上的利益時,無論是喪失權利或負擔義務,縱使其在經濟上獲得巨大利益,亦不屬于能獲得法律上的利益。德國、瑞士、奧地利民法采用此種標準。以前的司法實踐在處理此類
合同時,基本上是認定為無效
合同。此類
合同應當認定為效力待定
合同。這是因為:
1、此類
合同與無效
合同和可撤銷
合同不同,它并非因為當事人故意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及社會公共利益,也不是因為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而導致
合同可撤銷。主要是因為,當事人缺乏締約能力和處分能力所造成的,這類
合同并非不可補救的。
2、這類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簽訂的
合同,是符合權利人利益的。
3、有利于促成更多的交易,也有利于維護相對人的利益。
(三)無代理權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締結的
合同。
1、因無權代理訂立的
合同的種類所謂無權代理的
合同就是無代理權的人代理他人從事民事行為,而與相對人簽訂的
合同。因無權代理而簽訂的
合同有以下三種情形:
(1)根本沒有代理權而簽訂的
合同,是指簽訂
合同的人根本沒有經過被代理人的授權,就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簽訂的
合同。
(2)超越代理權而簽訂的
合同,是指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有代理關系而存在,但是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權,與他人簽訂的
合同。
(3)代理關系中止后簽訂的
合同,這是指行為人與被代理人之原有代理關系,但是由于代理期限屆滿、代理事務完成或者被代理人取消委托關系等原因,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代理關系已不復存在,但原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名義與他人簽訂的
合同。
2、無權代理人與相對人訂立的
合同的效力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與他人簽訂的
合同是一種效力待定的
合同。
無權代理人簽訂的
合同盡管缺乏代理權,存在著主體的瑕疵,但是這種缺陷是可以通過本人的追認加以補正的。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
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50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
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視為有效。”
(四)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訂立的
合同。
無權處分是指無處分權人以自己名義擅自處分他人財產。依新
合同法的規定,無權處分行為是否發生效力,取決于權利人追認或處分人是否取得處分權。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效力待定
合同中,法律賦予有關民事主體以追認權、拒絕權,賦予相對人以催告權、撤銷權。當效力待定
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即無效時,如何維護善意相對人的利益,也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問題。下列規則體現了對善意相對人利益的保護。
在了解效力待定
合同有什么類型之前,我們應該先清楚法律上面規定的效力待定
合同是指的什么,然后才能知道究竟什么原因會導致
合同效力待定。此時,我們具體為您總結了四種導致
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您可以在上文中適當了解一下。更多相關資料咨詢的深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