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女性在哺乳期屬于特殊時期,我國法律對正在哺乳期的婦女也有一定的保護措施。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夫妻雙方感情破裂,認為沒有必要在持續這段婚姻的,可以選擇
離婚,
離婚的方式只有兩種:一種是協議
離婚、另一種是訴訟
離婚。但如果遇到孩子還在哺乳期的,這一規定在這里就不完全適用了。新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哺乳期,男方如果要求
離婚,是需要滿足一定條件的:1、雙方經過民政局協議
離婚;2、
離婚是又女方提出的;如果是女方要在這一段時間提出
離婚的,需要提出證據能證明雙方之間已經沒有感情,也沒有和好的可能,才能申請
離婚。因為法院會考慮到屬于哺乳期孩子的撫養問題,因此必須提交這些證據,法院才會決定是否判決
離婚。3、如果是男方提出的
離婚訴訟,法院會先進行調查,看女方是否有過錯,比如女方生育的孩子是不是男方的、婚姻之間是否出現了第三者、或者是否有家庭暴力,情況危及到另一方或者小孩安危的。如果沒有出現以上情況的,法律會保護正在哺乳期的女方,對于男方提出的
離婚訴訟,法院不會受理。一般孩子的哺乳期在女性生產之后10個月到1年的時間,根據勞動法規定產假是90天,孩子必須要滿周歲,剛好是一年,所以男方在這段期間是不可以提出
離婚的,要過了這段時間才可以進行
起訴。所以孩子還在哺乳期女方可以提出
離婚、但要提供證據證明雙方確實不可能再和好的,法院調解無效后,才會判決
離婚。如果是男方提出
離婚的,必須要是女方有過錯的情形的下能提出
離婚訴訟,否則法院不會進行受理。女方無過錯的,男方只能在孩子滿周歲以后才能提出
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