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離婚2年后還可以
起訴追討財產嗎?
1、可以,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侵占另一方財產的,
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有權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三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2、男女雙方協議
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應在協議
離婚后一年內提
起訴訟。
3、
離婚時有夫妻雙方都知道的共同財產未分割,
離婚后要求分割的。
對共同財產要求分割的權利是基于物權產生的權利,但又不同于一般的物權。要求分割時,如共同財產的在
離婚雙方或一方掌控下,可以基于物權要求分割共同財產,不應受時間的限制。如要求分割時,共同財產已經不受雙方或一方掌控,就演變成一方向另一方要求賠償的債權,應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時起兩年內
起訴,否則喪失勝訴權。
如雙方婚后購買一處
房產,屬于共同財產,
離婚時未對
房產分割,
房產一直由男方居住使用,如
離婚后若干年,女方要求分割,就不存在時效的限制。如
房產已經被男方賣掉,女方只能要求分割賣出
房產后的房款,但對要求分割房款的請求權只能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男方賣出
房產后兩年內行使,否則喪失勝訴權。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協議
離婚具體需要的材料手續如下:
協議雙方通過協議方式
離婚的,
離婚登記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
(一)當事人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婚姻登記員查驗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三)婚姻登記員向當事人講明民法典關于登記
離婚的條件;
(四)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的
離婚意愿以及對
離婚協議內容的意愿;
(五)雙方自愿
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
離婚登記聲明書》,并在監誓人面前簽名;
(六)夫妻雙方親自在
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七)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
離婚登記聲明書、
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
離婚條件的,填寫《
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
離婚證;
(八)頒發
離婚證。
分割夫妻財產方面的這些法律制度應該說都是通俗易懂的,隱瞞財產的這種做法總有一天會在機緣巧合的情況下被另一半發現,所以,兩年之后被侵權方如果能準確的提供對方隱瞞財產的證據,完全可以運用相關的法律制度追討屬于自己的合法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