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更改程序是怎樣的?
一、
離婚協議更改程序是怎樣的?
離婚協議更改程序:提出異議→到婚姻登記機關處理。協議
離婚是
離婚的重要方式,協議
離婚需要雙方到民政部門辦理
離婚登記,并且需要簽訂
離婚協議,簽訂
離婚協議后,如果一方對
離婚協議反悔的,可以按照既定的流程進行更改。
當事人在民政部門辦理
離婚的,當事人對
離婚協議書內容反悔的,不能在婚姻登記機關更改,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重新簽訂
離婚協議書,必要時可以到公證機關對新簽訂的
離婚協議書進行公證或向法院申請變更
離婚協議。
婚姻登記機關要求辦理
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出具
離婚協議書的目的,是為了證明在辦理
離婚登記時當事人確屬自愿
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做出了適當處理,因此,當事人辦理
離婚登記時存放在婚姻登記機關的
離婚協議書在事后是不能撤換的。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
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
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
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
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
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
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
離婚證。
二、當事人協商變更
離婚協議
雙方當事人協商變更
離婚協議內容的,可以自行重新簽訂
離婚協議書,并自覺履行協議,如有必要,當事人也可以到公證機關對
離婚協議書進行公證。
如果雙方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可以向法院申請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男女雙方協議
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因此,對涉及財產的協議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才能變更。
1、雙方是協議
離婚,
2、在1年內提出,
3、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
離婚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可以以補充協議的形式進行變更,當然,不得損害第三方的合法權益;協議
離婚后一方對
離婚協議反悔的,可于協議
離婚后一年內向法院提
起訴訟請求變更,不過不一定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三、簽訂
離婚協議要注意什么
1、辦理
離婚登記后,備案于民政局的
離婚協議是生效的,反悔是非常難的,因此,簽訂協議時要有心平氣和、保持理智,同時,
離婚協議內容要有操作性,不要過于簡單,條款的約定不能過于寬泛。
比如
離婚協議約定,財產已分割完畢,雙方對此無異議。由于有哪些財產、如何進行分割沒有在協議當中體現出來,因此雙方意見很容易產生分歧,一方認為財產分割已完畢,說明財產已沒有必要分割,在誰名下就歸誰所有,另一方卻認為既然沒有明確約定財產的具體項目和處理方式,應當視為約定不明沒有分割,應當依法分割。這樣在不能協商一致情況下,只能訴諸法院。
但是一般法院會根據協議認為你們已分割完畢,不存在欺詐、脅迫情況是很難支持你的請求的。所以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時一定要慎重,如果你不知道該怎么寫,可以找律師代寫。
2、還要防止簽訂
離婚協議時一方隱匿財產,因此,不能做類似“男女雙方名下的其它財產歸各自所有”、或“男女雙方無其它財產爭議”的約定,以避免
離婚后喪失
起訴分割對方隱匿的其它財產的機會。
3、經過婚姻登記管理部門登記即有法律效力,無需公證。但是經過公證的
離婚協議書效力更強,公證處事代表國家行使公證權,也就是說
離婚協議的內容經過了國家的認可。今后除非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
離婚協議的內容不實,否則法院一定會支持經過公證的
離婚協議。如果為了避免以后有麻煩,最好還是能公證一下。
離婚協議一旦在擬定之后,雙方通常都會再自己意愿的情形之下簽署該協議,協議一旦簽署,即使存在異議,也是不得隨意的更改的,只有在帶齊材料之后,向當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修改的請求,并且也提交了相關的材料,就可以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