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當事人
離婚協議原件在哪里
離婚協議書是指即將解除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所簽署的、關于財產分割、子女監護與探視、配偶贍養費以及子女撫養費等的書面協議。
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一份交給
離婚協議書婚姻登記機關當地民政局存檔一份,雙方當事人各持一份。根據《婚姻法》第31條,《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
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愿
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
離婚協議書則是
離婚協議的書面形式,《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規定,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
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從
離婚協議的內容上看,包括三項主要內容,即自愿
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其中自愿
離婚即雙方自愿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涉及當事人一方行使
撫養權,另一方支付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
醫療費等費用。還包括未撫養子女一方探視權行使及保障等內容;財產及債務處理則主要包括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如何分割,共同債務如何清償等。根據上述三項主要內容上看,
離婚協議的性質應是一種混合
合同的性質,其中關于自愿
離婚和子女撫養的內容屬于夫妻人身關系的性質,而財產及債務處理則屬于夫妻財產關系的性質。這兩種關系在法律性質上均屬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離婚協議問題需要自己積極的留意有關的細節,如果自己的協議范圍存在不同程度的損害就會導致自己的權益損失,所以自己需要進行充分的保障,如果自己的那一部分丟失就會導致自己的事情處理存在較多的額誤會,因此自己需要有效的處置,確保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