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期限滿監視居住的決定是否會被撤銷?羈押期限滿監視居住的決定不是會被撤銷。人民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都是可以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一)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二)在監視居住期間,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
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
執行。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
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
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
執行。(三)在監視居住期間,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1、未經
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
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2、未經
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6、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
執行機關保存。二、適用監視居住的條件是什么(一)監視居住作為
取保候審的補充措施,即符合
取保候審的條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能繳納保證金,從而在客觀上不能適用
取保候審措施,可以采取監視居住。(二)新《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符合
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是否采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法院或檢察院決定。我國很多的刑事案件,都是先由受害者等公民,向司法機關反映,然后再對該主體處以羈押或者是
拘留等的處罰。在我國任何公民都是有自由權的,故此羈押有期限,監視居住的行為也只會在案件審查
起訴期間才會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