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
違約金多少怎么規定?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
合同法》同時廢止。
一、
違約金多少怎么規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
違約時應當根據
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
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
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
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
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
違約金的,
違約方支付
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
違約金的規定解讀
(一)法定與約定
違約金
1、法定
違約金
由法律直接規定的
違約金為法定
違約金。法定
違約金是在一些法規(如《工礦產品購銷
合同條例》、《農副產品購銷
合同條例》等)中,明文規定的
違約金比例。
合同對
違約金作了原則性規定,且有關條例規定了
違約金比例,適用法定
違約金。在此情況下,由于
合同的內容、
違約的性質、程度的不同,確定
違約金的方法與數額也有所不同。
(1)有關條例明確規定了
違約金比例的,即可按該比例直接計算出
違約金的數額。如《工礦產品購銷
合同條例》第35條第5項規定,逾期交貨的,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交貨總值計算,向需方償付逾期交貨的
違約金。這里明確規定了延期交貨的
違約金比例為每日萬分之三。
再如,《如加工承攬
合同條例》第21條第4項規定,逾期交付定作物,應當按照
合同規定,向定作方償付
違約金。以酬金計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總額的千分之一償付
違約金。由此可見,延期履行
合同的法定
違約金的計算標準是固定的。各種滯期費、滯納金等適用如上規定。
(2)有關法規只規定了
違約金一定比例范圍。這需要通過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
合同仲裁機關確定一定的比率,才能計算出
違約金的數額。如《工礦產品購銷
合同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供方不能交貨的,應向需方償付
違約金。通用產品的
違約金為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總值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一般來講,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合同的法定
違約金為一定的比例范圍。
2、約定
違約金
違約金是由當事人約定的,為約定
違約金。約定
違約金是一種
合同關系,稱
違約金
合同。這種
合同屬從
合同。主
合同無效,
違約金
合同無效。
違約金
合同是諾成
合同,與定金
合同不同,不以預先給付為成立要件。約定
違約金又是一種附條件
合同,通常,
違約行為發生,
違約金
合同生效;
違約行為不發生,
違約金
合同不生效。
違約的種類繁多,
違約金
合同則有概括性和具體性之分。概括性
違約金
合同,指當事人對
違約行為不做具體區分,概括約定凡
違約即支付
違約金。具體性
違約金
合同,指當事人針對不同的
違約行為所約定的
違約金,如約定根本
違約違約金、債務不履行
違約金、債務部分履行
違約金、債務遲延履行
違約金。
(二)懲罰性與賠償性
違約金
1、懲罰性
違約金
懲罰性
違約金,是固有意義上的
違約金,又稱
違約罰。此種
違約金于
違約時,債務人除須支付
違約金外,其他因債之關系所應負的一切責任,均不因之而受影響。債權人除得請求
違約金外,還可以請求債務履行或者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
2、賠償性
違約金。
賠償性
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預先估計的損害賠償總額,又叫做損害賠償額的預定。由于債權人于對方
違約而請求損害賠償時,須證明損害及因果關系。而此類舉證,不但困難,且易產生糾紛,因而當事人為避免上述困難及糾紛,預先約定損害賠償數額或者其計算方法,不失為良策,一方面可以激勵債務人履行債務,另一方面,如發生
違約,則其責任承擔簡單明了。此種損害賠償的預定,也是一種
違約金。此種
違約金,如相當于履行之替代,則請求此種
違約金之后,便不能夠再請求債務履行或者不履行的損害賠償。
(三)法律規定
1、我國《民法典》第585條規定的
違約金,屬于賠償性
違約金。如此解釋,并不等于否定懲罰性
違約金在我國法上的地位。當事人仍然可以明確約定懲罰性
違約金,只要此種條款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便仍然有效。當然,如果當事人的約定不明確,原則上推定為賠償性
違約金。
2、賠償性
違約金作為賠償損失額的預定,雖然不要求其數額與損失額完全一致,但也不宜使兩者相差懸殊,否則,會使
違約金責任與賠償損失的一致性減弱乃至喪失,而使兩者的差別性較大,以致成為完全不同的東西。因此,
違約金的數額過高或者過低時允許調整是適宜的。在這,
違約金的數額與損失額應大體一致,這是商品交換的等價原則的要求在法律責任上的反映,是
合同正義的內容之一,是追求的理想之一。既然如此,
違約金的數額過高或者過低時予以調整,就其根據。
(1)
違約金高低的比較標準。法律所規定的比較標準,是因
違約“造成的損失”。
(2)
違約金的增加。賠償性
違約金既屬損害賠償額的預訂,理應是在充分估計因
違約所會造成的實際損失的基礎上確定的。如果
違約金低于因
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該
違約金在實際效果上就相當于限責條款。
(3)
違約金的適當減少。約定的
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綜合上面所說的,
違約金是可以適用于每一種類型
合同的,但
違約金的產生是需要雙方來進行約定才可以,但約定的條款就必須要按照法律的條款來進行,這樣產生的
合同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所以,不同的
合同所約定的
違約金就會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