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工傷并確定存在勞動關系
在《工傷
保險條例》中提供了舉證方法給勞動者,即勞動者應提供符合《工傷
保險條例》中條例規定的證據的第14條和第15條。
1.首先,勞動者應提供證據證明勞動人員與雇主之間存在勞動。確定該關系之后應有證據證明工人在事故中受到傷害。
2.同時,應提供證據證明工業事故發生在工人的工作時間,工作場所或工作的原因。
3.最后,工人的
醫療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
為證明勞動關系個人需要提供的證據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工資收據證明包括銀行卡,工資單,雇主簽發的工作證,服務證明,徽章等。
2.“報名表”、“登記表”等,工人和同事的出勤記錄,工作紀律或書面證明由雇主填寫。
員工無需提供上述所有材料,但必須至少提供一種材料。以便勞動行政部門確定存在勞動關系。
《工傷
保險條例》第19條第2款規定了雇主的舉證責任:
“雇員或其近親認為這是與工作有關的傷害。如果雇主不認為這是與工作有關的傷害,雇主應承擔提供證明的責任?!?
也就是說,雇主認為這不是與工作有關的傷害。雇主應提供證據證明雇員的傷害不符合《工傷
保險條例》第14條條款規定的條件,不得視為工傷。它還規定雇主拒絕提供證據,社會
保險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受傷雇員提供的證據,依法確定工傷。
二、工傷識別申請
第一,如果發生工傷認定申請,其所在單位應當在發生意外傷害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和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工傷申請的,受害人員或其直系親屬可以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直接提出工傷申請。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
工傷鑒定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進行檢查。如果符合要求,則應予以接受。如果不屬于部門
管轄范圍,主管當局應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材料不完整的,申請人應當一次性通知申請人補充的材料。如果申請人在30天內補充所有材料,應當接受申請,并在接受工傷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是否被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雇主、雇員或其直系親屬。
第二,申請勞動力身份識別并確定殘疾程度。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受害勞動者或其直系親屬向市勞動鑒定委員會提交,并提供有關工傷識別決定和員工工傷
醫療的相關信息。勞動能力識別是指勞動力功能障礙程度和自我護理障礙程度的水平識別。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級殘疾,最重要的是第一級,最輕的是第十級。
生活中的自我保健障礙分為三個層次:
生活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都無法自理或生活中的一部分無法自理。確定殘疾程度后,可以依法計算
工傷賠償金(詳細核算方法,本文未詳述)。此時,可以根據此與雇主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向
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
勞動仲裁;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滿意,也可以向法院提
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