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期滿未判決怎么處理 一、
取保候審期滿未判決怎么處理
取保候審即將到期的,
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
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并于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
執行機關。
執行機關收到決定機關的《解除
取保候審決定書》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通知后,應當立即
執行,并將
執行情況及時通知決定機關。
被
取保候審人在
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也沒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
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或者
執行刑罰的同時,縣級以上
執行機關應當制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銀行如數退還保證金,并書面通知決定機關。
執行機關應當及時向被
取保候審人宣布退還保證金的決定,并書面通知其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二、
取保候審后還判刑嗎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
逮捕或
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
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
執行。客觀地說,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后,最應當考慮和最值得花費時間和精力的行為即為代為
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只是我國強制措施的一種,能夠辦理
取保候審并不代表不用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如果經過偵查確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卻有犯罪事實,那么法院最終會根據案情依法判處相應的刑罰。
在分析了上文后,我們清楚的知道
取保候審期滿未判決的需要解除
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具體采取哪種措施,則還需要根據實際的案件情況作出分析處理。若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請直接來電咨詢我們的龍巖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