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要式
合同有哪些成立條件? 一、什么是非要式
合同?
非要式
合同,是指
合同只需要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即可成立的
合同,法律沒有限定
合同的具體形式要求。如買賣
合同,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居間
合同、家政服務
合同、贈予
合同、雇傭
合同等都是非要式
合同。
二、非要式
合同有哪些成立條件?
1、如果法律法規、當事人對
合同的形式、程序沒有特殊要求,則承諾生效時,
合同成立。
2、一般情況下,承諾生效的地點為
合同成立的地點。
3、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
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
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
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非要式
合同采取不特定的形式不影響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非要式
合同成立、生效時間同諾成
合同一樣,在合意達成時
合同即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除法律有特別規定以外,
合同均為不要式
合同。根據
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有權選擇
合同形式,故
合同以不要式
合同為常態,但對于法律有特別的形式要件規定的或一些重要交易,如不動產買賣,法律常規定當事人應當采取特定的形式訂立
合同。
三、費要式
合同與要式
合同的區別是什么?
區分要式
合同與不要式
合同的主要意義在于,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規對
合同形式的要求可能成為影響
合同效力的因素。
1、要式
合同是指
合同的成立須具備特定形式的
合同:不要式
合同則指
合同的成立無須具備某種特定形。
2、所謂不要式
合同是指當事人訂立的
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那么何謂要式
合同,學術界卻有不同的解釋.關于適用的文書,是指上述行政機關的職員在職務上制作、取得的文書、圖畫以及電磁記錄等。
3、所謂要式
合同,是指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形式或手續訂立的
合同,與此相對應的一個概念為不要式
合同,即法律不要求必須以某種形式訂立,當事人可以任意采取何種形式都為有效的
合同。
4、要式
合同是指以履行特定方式為
合同成立的要件,
合同是否要式的關鍵在于
合同的存在,受益人的撤消或變更不必征得同意,但必須通知變更的結果。
5、其區分標準一般而言是:“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
合同稱為要式
合同。反之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
合同稱之為不要式
合同。”為了深刻認識這一標準必須進一步理解要式與不要式
合同的基礎──要式行為和不要式行為。
從上文我們可以簡單的了解非要式
合同的概念,其實不難理解。從非要式
合同有哪些成立條件就可以看出非要式
合同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就行,沒有具體的形式和內容。一般來說,非要式
合同采用的是口頭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