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場摔傷判決書判決的依據一、商場摔傷的判決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薄断M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也規(guī)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這些法律規(guī)定的安全保障義務是指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采取一定的行動來防止消費者、潛在的消費者或者其他進入服務場所的人員的人身或財產免受侵害。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按照上述規(guī)定,王女士有權要求商場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里所謂“相應的賠償責任”是指與安全保障義務人即商場的過錯相適應的賠償責任。根據《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以及《商店
建筑設計規(guī)范》的規(guī)定,商場營業(yè)部分室內臺階的踏步高度不應大于15厘米。
二、發(fā)生顧客在商場內摔傷如何辦?
顧客來商場觀光購物時,由于多種原因往往會造成摔傷事故,一般由他人、顧客自身、商場設施,商場地面水跡原因而造成,一旦發(fā)生顧客摔傷或摔倒。營業(yè)員第一時間報告上級領導。商場組織人員查清發(fā)生原因,顧客傷情(視傷情送醫(yī)院救治);對現場拍照留存;二是物業(yè)公司根據顧客受傷情況通知
保險公司(第三者責任險)進行賠付;三是對設施上存在的隱患進行整改或完善,以確保來店購物顧客的人身安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鄙虉鍪且粋€公共場所、經營性的開放場所,對進入該商場的消費者、潛在消費者或其他人員都應給予人身安全的保障。這要求商場一定要做好安全保障義務,對于老人、小孩等群體一定要給予更多的關懷和安全提醒。另一方面,老人的家屬也要盡到自身的義務,應多攙扶,盡量全程陪護,如果是因為老人自身或者其家屬原因導致老人摔倒,則商場很可能不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商場摔傷判決書的判決依據,主要是法律規(guī)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采取一定的行動來防止消費者、潛在的消費者或者其他進入服務場所的人員的人身或財產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