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決后多久送監獄服刑判刑過后多長送至監獄是不定的。但是判刑之后馬上送往
看守所,在
看守所的時間也算在刑期之內。判刑過后看是否
上訴,不
上訴的一審判決10內后生效;
上訴的,二審判決或裁定后生效。生效后,由
看守所根據其安排,每月定期送幾批次的人到監獄,所以具體時間不確定。可以詢問
看守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罪犯被交付
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
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
執行機關。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
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
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
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
看守所代為
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
執行。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
執行刑罰。
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屬。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
執行期滿,應當由
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二、判刑后立功怎樣減刑罪犯在
執行刑罰時如果有立功表現,可以產生以下幾種不同結果:一是對于已被判處死刑的,在
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依照刑訴法規定停止
執行,如果查證屬實,則應報下達
執行死刑命令的上級法院依法改判;二是對于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
執行的,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后,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是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有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的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減刑以后實際
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結合《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在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之后,那么10日之內就應當將犯罪分子送到監獄,之后就會開始服刑。但畢竟刑事案件也是適用的兩審終審制,于是在一審法院作出判決之后,并不會馬上生效,這期間犯罪分子還是會送回
看守所而不是直接送到監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