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捕后律師不能會見嗎?
是可以會見的;
逮捕后偵查階段律師沒有規定一般多久見一次嫌疑犯,律師會見被羈押的人犯,須持有工作證和專用介紹信。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 受人犯委托的辯護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人,在人犯接到
起訴書副本后,可以與人犯會見、通信。
律師會見被羈押的人犯,須持有律師事務所(或法律顧問處)的工作證和有固定格式的專用介紹信;其他辯護人請求會見被羈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專用介紹信。
律師和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辯護人,必須在
看守所里會見人犯。
看守所應當給予方便,并進行戒護,保證安全。會見結束后,應當將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監。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
這是法律規定的偵查階段律師會見依據,至于多久會見一次沒有具體規定。一般根據案情需要和律師的申請等決定。
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
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自案件移送審查
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三、律師會見犯罪人員的注意事項:
1、辯護律師持“三證”即可要求在
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除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外,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經過偵查機關批準。
2、辯護律師可以向偵查機關及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有權向偵查機關提出意見,從而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在偵查階段,律師還可以就其了解的案件情況與偵查機關溝通,從而幫助偵查機關明確偵查方向,準確懲罰犯罪。
3、
看守所負有及時安排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義務,并且立法對上述時限予以明確規定,
看守所安排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時間大為縮短。
4、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方式上的秘密性,不再需要偵查人員陪同,不被監聽,有利于律師和犯罪嫌疑人之間充分交流,相互信任,從而更好地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綜合上面所說的,批捕之后犯罪嫌疑人是可以請律師為自己辯護的,但是如果律師要會見犯罪人員那么就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在會見的過程中律師一定要合理、合法的為當事人提供幫助,這樣才能更好的
保險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