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解釋夫妻婚內債務是怎樣的新婚姻法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自2018年起,我國《婚姻法》頒布了關于夫妻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的具體的認定標準,其中夫妻共同債務的一個認定原則就是要“共債共簽”,意思就是,夫妻共同債務必須是夫妻共同簽署才能認可,只有夫妻一方所負債務是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當然,如果是單方所負的債務,但是事后另一方認可了,那么也是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上述規定還有一個例外情況,如果夫妻一方所欠債務,但是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并且債務數額也是在合理范圍之內的,那么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二、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處理?1、夫妻雙方實行約定財產制的,生存一方在履行了連帶清償責任后,可以在約定財產的范圍內行使追償權。2、夫妻雙方實行法定財產制的,應當首先用共同財產清償。具體清償順序如下:(1)雙方的共同財產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以共同財產來清償共同債務,剩余財產在雙方之間平等分配。(2)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如協議不成,由法院進行判決。(3)不存在共同財產的情況下,債務由雙方協議清償,如協議不成,仍由法院進行判決。3、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最高院夫妻債務最新司法解釋的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法釋〔2018〕2號(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1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明確和強調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以及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基本原則。綜上所述,目前在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當中,通常都是需要夫妻共同簽訂的債務是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但是如果一方的債務是用于夫妻婚后共同生活開銷的,那么也是會算作夫妻共同債務的,在
離婚的時候也會進行平均分割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