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辦公廳以勞辦發(1997)116號印發了《職工基本養老
保險個人賬戶暫行辦法》?!稌盒修k法》對職工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提出兩種計算方法,方法之一是年度計算法,方法之二是月積數法,在各月記賬額相同的情況下,兩種方法計算結果是一樣的。
勞動部116號文是1997年發布的,當時基本養老
保險實行的是差額繳撥,116號文件規定職工基本養老
保險個人賬戶計息公式是符合當時實際的。目前,基本養老
保險已從差額繳撥改為全額繳撥,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原計息公式已不適應這一變化。每月月初繳費與月未繳費,雖然同在一個月,而時間卻相差近一個月,若無區別地采取同樣辦法計息,既有失公平、又會造成
基金不必要的流失。為適應基本養老
保險基金繳撥方式的變化,應對現行職工個人賬戶計息方法予以修正。
基本養老
保險職工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實行的是勞辦發(1997)116號文的做法,即:
至2001年底止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上年底止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1+本年記賬利率)+本年記賬額本金+體年記賬額利息。
本年記賬額利息=本年記賬月積數×本年記賬月利率。
本年記賬月積數=∑[n月份記賬額×(12-n+1)](n為本年記賬月份,且1≤n≤12)。
本文僅就公式中‘本年記賬額利息“計算方法作一分析,為此,將以上公式變換成:
本年記賬額利息=(一月份記賬額×12+二月份記賬額×11+三月記賬額×10+……十二月份記賬額×1)×本年記賬月利率。
如果各月記賬額相同,也可以用以下公式表示:
本年記賬額利息=月記賬額×(12+11+10+……+1)×本年記賬月利率=月記賬額×13×6×本年記賬月利率。
從以上公式可看出:至2001年底,一月份的個人賬戶記賬額是按12個月計息的,二月份的記賬額是按11月計息的。三月份的記賬額是按10月計息的……十二月份的記賬額是按1個月計息的。每個月有30天(按平均值計算),如果每月1日繳納基本養老
保險費,至年底,當年記賬額利息按上述方法計息是正確的。
如果每月15日繳納基本養老
保險費,至年底,當年記賬額各月計息時間依次為:11.5個月、10.5個月、9.5個月、……、0.5個月,在各月記賬額相同的情況下:
本年記賬額利息=月記賬額×(11.5+10.5+9.5......+0.5)×本年記賬月利率=月記賬額×12×6×本年記賬月利率。
如果每月30日繳納基本養老
保險費,至年底,當年記賬額各月計息時間依次為:11個月、10個月、9個月……0個月,在各月記賬額相同的情況下:
本年記賬額利息=月記賬額×(11+10+9+……+0)×本年記賬月利率=月記賬額×11×6×本年記賬月利率。
綜上可以看出,在各月記賬額相同的情況下,每月繳費時間(記賬時間)不同,計算出的利息也不同。至年底,月初繳費比月未繳費的,當年職工個人賬戶記賬額多“月記賬額×12×本年記賬月利率”利息;月初繳費比月中繳費的多“月記賬額×6×本年記賬月利率”利息。所以,目前我們使用的基本養老
保險個人賬戶記賬額計息公式只適用于每月1日繳納基本養老
保險的。
基本養老
保險由差額繳撥轉為全額繳撥,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社會
保險經辦機構每月按時、足額將養老金通過郵局、銀行等機構直接撥付給離退休人員,企業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
保險費。在差額繳撥情況下,由于無法判定企業繳費的具體時間,可認為各企業均為每月1日繳費。當基本養老
保險實行全額繳撥社會化發放后,企業繳費日是確定的,不宜再沿用差額繳撥情況下職工個人賬戶記帳額計息公式。尤其是在即將做實職工個人賬戶的情況下,更應對職工個人賬戶利息進行較為精確的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