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譽權侵權訴訟請求被駁回合法嗎?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實體請求權的一種否定評價。是人民法院認為原告請求的內容沒有事實依據或者沒有法律依據而作出的對其請求不予支持的判決。只能發生在案件庭審結束之后。駁回訴訟請求是你的主張沒有得到法院的維護,是實體問題,通俗說就是作為原告的你沒有告贏。駁回訴訟請求指的是在人民法院受案后,通過開庭審理,依據查清的法律事實,對當事人實體權利的一種否定評價。是一種常見的判決形式。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書生效后,訴訟主體不能就同一訴訟請求和事實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訴訟,若當事人仍堅持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依法裁定不予受理。但是,如果你有新證據,在判決書生效前你可以
上訴;在
上訴期過后你可以申請
再審。原告向人民法院
起訴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必須有明確的訴訟請求,且該訴訟請求應有具體的事實、理由支持。但立案庭在受理案件時,并不可能對原告陳述的“事實”作實質性的審查,該“事實”實際上尚處于一種待定狀態,與通過開庭審理后查清的據以作出裁判的事實未必一致。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基本原則,原告有責任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否則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如果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證據,而人民法院依職權也調取不到支持原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的證據時,則應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以保護被告的合法權益。二、駁回訴訟請求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只能發生在案件庭審結束之后;2、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實體意義上的即勝訴權的否定;3、不僅適用于一審程序,而且適用于第二審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4、既適用于原告及提起反訴的被告,也適用于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5、只能適用書面判決形式;6、當事人如果不服,可以
上訴或申請
再審。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如果涉及到名譽權被侵權的情況下,是可以直接提交到司法機關要求司法判決來進行處理的,但如果司法機關審查后認定不符合侵犯名譽權行為的,可以駁回,這時雙方可以協商通過賠償來解決或者當事人再次舉證訴訟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