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為非法用工非法用工,依據我國《工傷
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跟《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二條的規定:所謂的非法用工:意思就是沒有用人權利的單位,包括沒有營業執照的,營業執照沒有在相關政府部門登記備案的,或者營業執照因為某些違法行為被撤銷的,雇傭童工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情形。根據法律條款規定,非法用工有幾下幾個明顯的特征:1.首先,非法用工的用工單位沒有營業執照,或者未到國家相關單位走流程,登記備案,還有種情況是單位的營業執照已經被依法吊銷,撤銷,沒有用人的權力但企業依然雇傭勞動力,以及企業雇傭童工。2.其次,用人單位不管是過去或者現在,都曾經或者正在進行非法生產經營活動,同時還在非法雇傭勞動力為公司產出利潤。二、非法用工單位應該如何界定日常生活中,區分企業到底是不是“非法用工”,會把有沒有營業執照作為核心條件,有沒有合法的勞動用工權作為區分標準。1.假如用人單位有合法的營業執照,且在相關單位走了正規流程和手續
,而且沒有雇傭童工,那么,企業就有合法的勞動用工權,屬于合法用工。2.雙方之間就算沒有簽勞動
合同,但是只要各自分別履行了自己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上就會認定雙方已經屬于勞動關系,并不是雇傭關系,那么企業也是屬于合法用工。反之,假如企業的營業執照沒有去工商部門登記備案,或者沒有營業執照,營業執照曾經被撤銷或者吊銷的企業依然雇傭工人勞動,以及企業非法雇傭童工,企業就沒有合法的勞動用工權。此時,企業雇傭勞動者,就屬于非法用工,關于非法用工傷亡還有正式的法律條款用于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