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當事人未簽訂勞動
合同如何不雙倍賠償當地媒體分析認為:根據《勞動
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但是,實際操作中有不少勞動者誤以為,只要目前還未簽
合同,就都有權利得到雙倍工資。實則不然,要拿到雙倍工資必須具備幾個前提:勞動者本身同意并積極與用人單位簽
合同,但是單位拒絕簽訂,像這樣未簽
合同的責任不在勞動者,那么討要雙倍工資理所當然;實踐中還有些員工誤解《勞動
合同法》,認為不簽勞動
合同可以每月得到兩倍的工資。為了得到兩倍工資,故意不跟企業簽
合同。法律明確規定的是用人單位不依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
合同,才須承擔支付每月兩倍工資的法律責任,如果是由于勞動者故意或不愿意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的勞動
合同的,則不適用于該條款。也就是說由于勞動者故意或不愿意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的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由此,應該在此提醒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在招用職工時,要積極主動與勞動者內簽訂書面的勞動
合同,不能因為勞動者不愿意簽而放棄簽訂書面的勞動
合同。也不能以勞動者口頭或書面承諾不簽訂書面的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無需承擔支付雙倍工資的法律后果而不與其簽訂書面的勞動
合同。否則,用人單位均將承擔支付雙倍工資的法律責任。對于勞動者不愿意簽訂書面的勞動
合同,應耐心細致做好勞動者思想工作,促成簽訂書面的勞動
合同。勞動者確實不愿意簽訂書面的勞動
合同的,應及時終止勞動關系。勞動
合同的處置需要自己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合理的分析,只要自己的事情解決在合理的區間,就可以有效的處置,但是最為重要的就是需要在當事人的利益保障的上做好一定的準備,這樣問題的處理就會存在積極的現實意義,在有效的區間中確定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