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交通事故自首
拘留多久?
交通事故自首
拘留半個月左右,具體的
拘留規定如下:1、《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六條: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并
執行。行政
拘留處罰合并
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2、《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
拘留的人,認為需要
逮捕的,應當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
逮捕或者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
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
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
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二、哪些情況下不適用行政
拘留?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
拘留處罰的,不
執行行政
拘留處罰: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2、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3、七十周歲以上的;4、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該條對于適用對象作了消極性的排除規定,即對于符合某些特定情形的人員,行政
拘留對其不適用,以體現人文關懷。三、行政
拘留的對象是什么?行政
拘留是最嚴厲的一種
行政處罰,通常適用于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因此法律對它的設定及實施條件和程序均有嚴格的規定。行政
拘留裁決權屬于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行政
拘留決定宣告后,在申請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
執行行政
拘留。
交通事故的發生,由于可能會造成其他的無辜人員的財產,乃至是人身權益都受到侵害,故此不管肇事者是否自首,該造成
交通事故發生的主體,都是需要承擔
行政處罰的責任的,對于造成的社會危害比較嚴重的情形,該肇事者者還需要承擔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