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到批捕通知書會判刑嗎?收到批捕通知書也不一定會被判刑,是不是被判刑是有法院來認定,也就是說沒有法院的判決任何機關不能定誰誰有罪,
逮捕只是公安機關在偵查案件過程中采取的一種手段,但是在我國被
逮捕后就失去了人生自由,被關押了起來,如果將來人有釋放了,認為不構成犯罪,那么公安機關和檢察院等于是辦理了錯案,要追究責任的,所以被
逮捕后一般情況下都是要被判刑的。建議委托律師提供法律幫助,進行辯護,爭取從輕或減輕處罰。二、檢察院批捕后,公安機關繼續刑事偵查。1、對犯罪嫌疑人
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2、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
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3、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
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4、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
起訴期限。5、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
起訴決定,按照審判
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6、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三、檢察院
逮捕的條件有哪些?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
逮捕的條件為: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3、采取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
逮捕必要的。因此,批捕通知書不等于刑事判決書,能真正代表被判刑的只能是判決書。可對于人民檢察院批捕的決定要高度引起重視,如果真的存在誤會就必須要讓自己的辯護人收集無罪的證據。另外,如果犯罪嫌疑人從此至終沒有收到檢察院的批捕通知書,也不是就不會判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