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后
違約責任如何承擔
合同解除后,
合同關系解除,就不存在
違約責任。但《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規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情況和
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所以,
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不表現為
違約責任,而是一種民事責任,主要包括不當得利返還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二、
合同解除的法定條件有哪些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
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
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該
合同失去意義,應歸于消滅。在此情況下,我國民法典允許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的方式消滅
合同關系。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此即債務人拒絕履行,也稱毀約,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作為
合同解除條件,它一是要求債務人有過錯,二是拒絕行為違法(無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此即債務人遲延履行。根據
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
合同的內容中非屬特別重要時,即使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后履行,也不致使
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況下,原則上不允許當事人立即解除
合同,而應由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履行催告,給予一定的履行寬限期。債務人在該履行寬限期屆滿時仍未履行的,債權人有權解除
合同。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
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
合同目的。對某些
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為重要,如債務人不按期履行,
合同目的即不能實現,于此情形,債權人有權解除
合同。其他
違約行為致使
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也應如此。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針對某些具體
合同規定了特別法定解除條件的,從其規定。若是
合同因為
違約行為而導致解除,雖然其中存在
違約的情況,但畢竟此時
合同已經被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也不復存在,因此就不要再繼續追究
違約責任。于是按照規定,此時并不會再表現為
違約責任,而是轉變為民事責任。在承擔的時候,就可以要其之前
違約的一方恢復原狀、采取補救措施,就造成的損失也可以要求作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