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人傷事故找不到傷者怎么辦?機動車發生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
保險公司在
交通事故責任強制
保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交強險賠償的損失,由第三者責任險進行賠償,對于標的車及標的車上人,標的車駕駛員的賠償由車損險,車上人員和駕駛員座位險進行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
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
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二、其它情況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未參加的,由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當于相應的
交通事故強制
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交通事故各方的過錯通常通過交警部門出具的
交通事故認定書來確定,當事人如果對
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的可以在收到
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交警部門申請復核,未申請復核或者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在向法院提
起訴訟時進行舉證,由法院結合證據進行判斷。但是由于自行舉證的難度一般都很大,如果對交通事入認定書有異議的,還是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復核。需要明確的是,對于
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情況的賠償認定,必須由交警部門做出責任認定后進行處理,如果當事人無法找到傷者的情況下,需要向公安機關作出說明,避免認定為事故逃逸的情況,對于有關賠償問題的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