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傷同等責任墊付該由誰承擔
可以由
保險公司先行墊付。
醫療機構對
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
保險的,由
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
保險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
交通事故社會救助
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
交通事故社會救助
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
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二、
交通事故同等責任,一定是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事實上,只有機動車與機動車發生
交通事故,才各自承擔50%的責任。
如果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
交通事故,即使《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雙方同等責任時,機動車仍要承擔至少60%的責任。
三、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
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
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
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
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2、各省市處理
交通事故案件的指導意見(篇幅所限,僅列舉部分)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公安廳《關于施行后處理道路
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
交通事故,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需要減輕機動車方賠償責任的,一般按照以下原則減輕責任:
(1)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在事故中負次要責任的,減輕比例不超過20%;
(2)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在事故中負同等責任的,減輕比例不超過40%;
(3)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的,減輕比例不超過60%;
(4)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在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的,減輕比例不超過80%。但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在禁止非機動車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發生
交通事故,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的,機動車方的減輕比例不超過90%。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
3、對于超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
保險限額的賠償部分,由
交通事故當事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一)對于機動車之間發生
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除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情形以外,一般可根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來確定
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賠償責任,并參照下列比例承擔:
(1)負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2)負主要責任的,承擔70%的賠償責任;
(3)負同等責任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4)負次要責任的,承擔30%的賠償責任;
(5)無責任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6)屬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無責任的,應根據《民法通則》和《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視具體情形確定雙方的賠償責任;
(7)屬于不能認定事故責任的,雙方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對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
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方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應當按照下列比例減輕機動車方的賠償責任:
(1)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減輕80%至90%;
(2)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減輕60%至70%;
(3)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減輕30%至40%
(4)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減輕20%至30%。
屬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無責任的或不能認定事故責任的,由機動車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當發生了
交通事故,導致了人受傷,并且雙方是同等責任,那么此時醫藥費可以要求
保險公司來墊付的,一般在發生此類
交通事故后,再聯系好救援部門后,最好及時聯系
保險部門,以保證后續的損失賠償事宜,最后有
保險公司向責任人支付這筆費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