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禁止女職工從事的勞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59條規定: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1)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井下作業條件艱苦,不適宜女職工生理特點。 (2)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按照《體力勞動強度分級》的規定,體力勞動強度根據勞動強度指數大小,分為四級:一級:每個工作日人均耗能850大卡,凈勞動時間為293分鐘,屬于輕勞動;二級:每個工作日人均耗能1328大卡,凈勞動時間為322分鐘,屬于中等強度勞動;三級:每個工作日人均耗能1746大卡,凈勞動時間為350分鐘,屬于重體力勞動:四級:每個工作日人均耗能2700大卡,凈勞動時間為370分鐘,屬于特別繁重的勞動。 (3)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的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例如,森林伐木、歸愣及流放作業、
建筑腳手架的組裝和拆除作業、供電、通迅業的高處架線作業、連續負重(指每小時負重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或間斷負重每次超過25公斤的作業。 二、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禁忌的勞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60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1)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作業。根據《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準的規定,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度進行作業,都稱為高處作業。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作業可能起痛經和月經失調。 (2)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低溫、冷水作業。女性與男性比較,每公斤體重產熱量低,因此,在低溫條件下工作的女工,易患痛經或白帶增多。 (3)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芳的勞動,即重體力勞動,因為從事重體力勞動的女工,月經失調較為多見,還有少數表現月經不規則,閉經的。 三、禁止女職工在孕期從事禁忌的勞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61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孕期從事第三級體力強度勞動;不得安排處于孕期的女職工在空氣中含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氫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氯丁二烯、環氧完,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衛生標準的作業場所作業;制藥行業從事抗癌藥物及乙烯雌酚生產的作業;作業場所中放射性物質超過《放射防護規定》中規定劑量的作業;伴有全身強烈振動的作業; 工作中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女職工在懷孕期間,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該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算作勞動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