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
合同管理制度的內容有哪些 一、政府
合同管理制度
政府
合同管理制度
1、 為規范政府
合同管理,防范
合同風險和減少糾紛,保障國有資產、財政資金的安全和自然資源、公共資源的有效利用,根據《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2、 本規定所稱政府
合同,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務以及民事經濟活動中,作為一方當事人所訂立的涉及國有資產、財政資金使用和自然資源、公共資源利用的協議,包括以下類型:
(1)城市基礎設施等國有資產(包括無形資產)的投資、建設、租賃、承包、托管、出借、買賣、擔保、物業管理等
合同;
(2)土地、森林、荒地、水流、海域、灘涂、礦藏等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的依法出讓、轉讓、出租、承包
合同;
(3)行政征收、征用、委托
合同;
(4)借款、資助、補貼等
合同;
(5)城市公用事業的特許經營
合同;
(6)招商引資
合同;
(7)其他政府
合同。
3、 本規定適用于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訂立、履行和管理政府
合同的活動。因應對突發事件而采取應急措施,訂立政府
合同的,不適用本規定。
4、 市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根據本規定和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部門的
合同管理制度,加強對本部門及其下屬單位訂立和履行
合同的管理。
以市政府工作部門的下屬單位為一方當事人訂立的涉及國有資產、財政資金使用和自然資源、公共資源利用的標的額在1億元以上(含1億元)的
合同,應當報市政府工作部門審查。
5、 政府
合同的訂立和履行遵循合法、審慎、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保障國有資產、財政資金的安全和自然資源、公共資源的有效利用。政府
合同管理遵循事前法律風險防范、事中法律風險控制為主和事后法律監督、補救為輔的原則。
6、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對本市政府
合同的訂立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組織實施本規定。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全程參與以市政府為一方當事人的政府
合同的磋商、起草、審查、簽訂和履行。
7、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訂立政府
合同,禁止下列行為:
(1)違反法定程序和法定條件訂立
合同;
(2)臨時機構和內設機構作為一方當事人訂立
合同;
(3)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作為
合同擔保人;
(4)承諾
合同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提出的不合法要求;
(5)在
合同中約定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內容。
8、 起草政府
合同時,應當優先使用
合同示范文本。國家、省沒有制定
合同示范文本的,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可以組織制定
合同示范文本。
9、市政府
合同示范文本由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牽頭制定。部門
合同示范文本由各工作部門組織制定。涉及多個部門的,可以由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
10、 制定
合同示范文本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防范民法典律風險,保障國有資產、財政資金的安全和自然資源、公共資源的有效利用為原則。
11、 部門
合同示范文本應當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未經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不得使用。部門
合同示范文本報送審查時,應當一并提交制定示范文本的說明和背景材料。
上文就是政府
合同管理制度的相關內容。對于政府
合同,最好使用
合同示范本,在制定
合同時應當有政府法制機構的參于,政府
合同不同于其他
合同,在起擬
合同方面要慎重,對于
合同擔保人的選擇也要嚴謹對待,所以在這一方面的
合同,最好由專業的律師把關,以求萬無一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