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增值部分是夫妻共同財產嗎?要弄清屬于夫或妻一方婚前財產的
房產婚后升值,其增值部分應屬于原夫或妻一方所有,還是應屬于夫妻共同所有。這要求認真分析其升值的原因,根據其升值原因的性質,確定其增值部分的歸屬。第一,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雙方對該房屋進行了裝修,維護管理,導致該房屋升值,那么,按照民法的“添附”理論,該房屋增值部分應當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第二,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房地產行情發生變化、地價升值,從而導致該房屋價值增長,那么,按照投資風險效益的原理,其增值部分應屬于原夫或妻一方所有。第三,如果婚前所買房屋在婚后有共同還貸的,夫妻一方對共同還貸部分所對應的房屋增值份額應該享有補償權。婚前財產在婚后的收益,如果一概作為個人財產處理,是對夫妻之間可能的分工和其各自對家庭的貢獻的漠視。
房產雖系男方在婚前購買,但婚后按揭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這一部分資金被購房一方占用,直接導致了另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的投資機會、投資規模以及生活品質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影響。因此,如果這一部分房屋增加值也列入個人財產歸購房一方享有,則對另一方顯然有失公允。所以,盡管一方婚前
房產仍歸該個人所有,但該
房產在婚后的增值,凝聚了另一方配偶的貢獻,則該配偶有權享受這種收益,有權得到補償。二、法律依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
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婚姻法解釋二》第11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得的收益,屬于《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財產”。《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此處進一步補充《婚姻法解釋二》第11條規定;房子的升值視為自然增值,如果婚前個人
房產,婚后升值變現,再用于購房,再升值,對再升值的部分,可作為投資收益,屬于夫妻共有。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是
離婚財產分割中的重點以及難點,需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操作和處理,避免出現認定錯誤的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應當由夫妻雙方協商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認定,并制訂合理合法的財產分割計劃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