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察院不予批捕的理由有哪些?1、屬于預備犯、中止犯、或者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的;2、主觀惡性極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現或積極退贓、賠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的;3、過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現,有效控制損失或者積極賠償損失的;4、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雙方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達成和解協議,經審查,認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經履行或提供擔保的;5、犯罪嫌疑人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本人有悔罪表現,其家庭、學校或者所在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具備監護、幫教條件的;6、年滿七十五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的;7、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批準
逮捕的司法解釋批準
逮捕,是指人民檢察院同意公安機關
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請求。公安機關在偵查中認為需要
逮捕犯罪嫌疑人時, 應當制作提請批準
逮捕書,連同案件材料和證據一并報送人民檢察院審査批準。人民檢察院審査后,認為主要犯罪事實已經查清,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采取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
逮捕必要的,應當批準
逮捕。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
逮捕或者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
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
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
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
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執行。檢察院對于不符合批捕條件的訴訟案件可以依法作出不批捕的決定,但必須向公安機關和當事人進行說明,具體情況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的情況來處理,避免出現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導致出現誤判或者錯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