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加名字
離婚分割是怎樣的1、如果產權登記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對
房產就有產權份額。但有名字分割時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關于分割,有協議的從協議,沒有協議的,還需要綜合考慮各方對
房產的貢獻等因素。2、如果是婚前購房且沒有共同還貸部分,那么
離婚時,如果
房產證只有一方名字,那么
房產就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歸產權方所有。如果
房產證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么
房產就屬于雙方共同財產,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分割。3、如果是婚前購房但存在共同還貸,但
房產證只有一方名字時,根據婚姻法新司法解釋相關規定,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
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如果
房產證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么
房產就屬于雙方共同財產,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分割。4、如果有貸款未還清,還要區別該
房產本身屬于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有財產進行確定。如果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則未還貸部分作為夫妻共同債務進行處理。如果屬于一方婚前購買、婚內還貸的,則未還清的貸款作為該產權人個人債務繼續償還,已經償還的部分及其增值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5、對于
房產增值部分的補償,可以根據房屋購置資金的來源及其在全部房價款中所占的比例來考量其分割原則。(1)一方婚前購房時交納的首付款以及其個人償還的貸款部分,該部分系不動產的自然增值,并非投資收益,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2)雙方婚后共同還貸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其對應的
房產增值也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房屋所有權人不僅應當補償另一方夫妻共同還貸部分的一半,還應該補償共同還貸部分對應的
房產增值。(3)尚未償還的貸款部分,未歸還的貸款是房屋所有權人的個人債權,其對應的
房產增值也應當屬于房屋所有權人所有,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其對應的增值部分。綜上所述,
房產上加了名字那么另一方在
離婚的時候就擁有對
房產分割產權的權益,但是可以不同平均分割這個
房產,
房產在分割的時候還是會看雙方對
房產的貢獻是怎樣的,所以婚前
房產加名分割的時候有另外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