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捕后一般在哪里
執(zhí)行?批捕后一般都是在公安機關
執(zhí)行的,公安機關
執(zhí)行逮捕的時候,必須出示
逮捕證。
逮捕證必須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fā)。
執(zhí)行逮捕必須由兩名以上的公安人員進行。在
執(zhí)行逮捕時,必須向被
逮捕人出示
逮捕證,并宣布對其依法
逮捕。然后責令被
逮捕人在
逮捕證上簽名或者蓋章。被
逮捕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
執(zhí)行逮捕的人員應當予以說明。被
逮捕人如果拒捕,
執(zhí)行人員有權使用相應的強制方法,必要時可以使用械具、武器。
執(zhí)行逮捕是公安人員依法
執(zhí)行公務的行為,任何人不得阻撓。公安機關
執(zhí)行逮捕,如果因被
逮捕人死亡、逃跑或者其它原因,不能
執(zhí)行逮捕或
逮捕抓獲的,應當立即通知原批準
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決定
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以便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
逮捕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
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nèi)通知被
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如果是公安機關經(jīng)檢察機關批準
逮捕的,由公安機關通知;如果是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
逮捕的,則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通知。二、法律依據(jù)《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要求
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
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jù),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第八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一)對是否符合
逮捕條件有疑問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第八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jù)情況分別作出批準
逮捕或者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
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
執(zhí)行,并且將
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
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
拘留的人,認為需要
逮捕的,應當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內(nèi),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nèi),作出批準
逮捕或者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
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
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xù)偵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qū)?/u>、監(jiān)視居住條件的,依法
取保候?qū)?/u>或者監(jiān)視居住。根據(jù)司法職能的規(guī)定,批捕的程序一般是由公安機關提請檢察機關批準的,但涉及到司法機關執(zhí)法權的,一般都是由公安機關進行
執(zhí)行。另外,批捕并不意味著一定就需要判刑,如果在檢察機關對犯罪事實認定后發(fā)現(xiàn)證據(jù)不足的,還需要退回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在進一步補充偵查后重新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