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交通事故人傷和車損是不是分開算的?
一是可以協商分開賠償;
二是可以自己先行墊付修車費用,最后一并結算賠償。
二、第三十七條 損害賠償的標準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
醫療費: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
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結案后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治療必需的費用給付。
(二)誤工費: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
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
交通事故發生地國營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
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護理費:傷者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無收入的,按照
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
(五)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
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制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憑醫院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
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
(八)死亡補償費:按照
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十年。對不滿十六周歲的,年齡每小一歲減少一年;對七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為限,按照
交通事故發生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對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撫養到十六周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扶養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對其他的被扶養人扶養五年。
(十)交通費: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住宿費:按照
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車險先行賠付條件:概括說來有3個條件,發生
交通事故需賠付的金額不能超過2000元,發生車輛維修行為必須在
保險公司指定的4S維修店,在滿足以上兩條的情況下
保險公司才會預支你30%的賠償費最多不超過50%,經后續調查后支付剩余部分。所以車險先行賠付的條件還是比較嚴格的,車主在發生意外后預估需賠付價格符合條件后打電話給
保險公司再走其他程序。
綜合上面所說的,在事故中就會發生人傷和車輛受損的事情,而且在處理的過程中,一般
交通事故是先會讓交警部門來進行定制責任這樣雙方才能更好的進行協商賠償的事情,如果是兩樣都有損害,受害者一般是可以分開計算,也可以總共的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