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
拘留刑事
拘留期限分別是多長時間?
一、行政
拘留刑事
拘留期限分別是多長時間?
行政
拘留是對人身自由的限制,屬于最嚴厲的
行政處罰,對行政
拘留的立法自然應慎之又慎。治安管理處罰法對一項違法行為裁決行政
拘留最長期限不超過15日的規定,是維持了原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規定的“
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對于多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合并
執行拘留的最長期限,原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并沒有明確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草案曾規定,合并
執行行政
拘留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天。但當時有意見認為,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不同于犯罪,對人身自由限制的行政
拘留是以教育為主的警示性處罰,并非時間越長效果越好,且
執行行政
拘留的成本高于其他處罰種類。所以,建議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宜過長。
刑事
拘留的適用是有嚴格的期限限制的,但是對于一些特殊的案件,可以延長刑事
拘留的期限。刑事
拘留開始一般都是3天,當案件偵查時候需要繼續偵查的可以申請延遲1至4日,當案情調查特殊或者重大嫌疑的還可以延長至30日。具體有哪些可以延長刑事
拘留期限的情況,刑事
拘留是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其運用是否正確直接關系到公民人身權利在刑事訴訟中能否得到切實的保護和尊重。也就是說,在運用刑事
拘留這一強制措施過程中,要強化對犯罪嫌疑人人權的保障,不可濫用強制措施。我國刑事訴訟法第69條明確規定了公安機關刑事
拘留的期限、延長期限及理由。即延長
拘留期限的情況分為兩類:一是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
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4日;二是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
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二、
拘留的適用條件
刑事
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
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于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61條和第132條對于公安機關的
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
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61條采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
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
拘留的程序
公安機關依法需要
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辦單位填寫《呈請
拘留報告書》,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
拘留證》,然后由提請批準
拘留的單位負責
執行。
人民檢察院決定
拘留的案件,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決定
拘留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將
拘留的決定書送交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負責
執行。公安機關應當立即
執行,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
執行。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以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決定
拘留下列有特殊身份的人員時,需要報請有關部門批準或者備案:
1.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如果是因現行犯被
拘留,決定
拘留的機關應當立即向其所在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報告;因為其他原因需要
拘留的,決定
拘留的機關應當報請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許可。
2.決定對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無國籍人采用刑事
拘留時,要報有關部門審批。
3.對外國留學生采用刑事
拘留時,在征求地方外事辦公室和高教廳、局的意見后,報公安.部或國家安全.部審批。
公安機關
執行拘留時,必須出示
拘留證,并責令被
拘留人在
拘留證上簽名(蓋章)、按指印。
對被
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
逮捕的,應當辦理
逮捕手續。
公安機關在異地
執行拘留的時候,應當通知被
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
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4.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5.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6.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7.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8.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刑事訴訟中,除公安機關依法擁有決定
拘留和
執行拘留的權限以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2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對于具有以下兩種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權決定
拘留:
(1)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檢察院決定
拘留后,由公安機關
執行。
綜合上面所訴的,行政
拘留和刑事
拘留都是有
拘留期限的,一般
拘留的時間會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進行定奪,不同的案件所規定的期限就會有很大的差別,所以,執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一定會按照法律規定的要求來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