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決后多久送去監獄判刑過后多長送至監獄是不定的。但是判刑之后馬上送往
看守所,在
看守所的時間也算在刑期之內。判刑過后看是否
上訴,不
上訴的一審判決10內后生效;
上訴的,二審判決或裁定后生效。生效后,由
看守所根據其安排,每月定期送幾批次的人到監獄,所以具體時間不確定。可以詢問
看守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罪犯被交付
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
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
執行機關。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
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
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
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
看守所代為
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
執行。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
執行刑罰。
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屬。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
執行期滿,應當由
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二、判決應當怎樣宣告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宣布判決結果,并在五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辯護人和被告人的近親屬。定期宣告判決的,合議庭應當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時間和地點,傳喚當事人并通知公訴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判決宣告后應當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辯護人和被告人的近親屬。判決生效后還應當送達被告人的所在單位或者原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被告人是單位的,應當送達被告人注冊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宣告判決,應當一律公開進行。宣告判決時,法庭內全體人員應當起立。宣判時,公訴人、辯護人、被害人、自訴人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未到庭的,不影響宣判的進行。判決書應當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和書記員署名,并且寫明
上訴的期限和
上訴的法院。結合《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在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之后,那么10日之內就應當將犯罪分子送到監獄,之后就會開始服刑。但畢竟刑事案件也是適用的兩審終審制,于是在一審法院作出判決之后,并不會馬上生效,這期間犯罪分子還是會送回
看守所而不是直接送到監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