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委托
合同注意事項都有哪些
一、簽訂委托
合同注意事項都有哪些
(一)不能把委托
合同與代理相混淆,否則不利于保障委托人的利益。因為委托與代理并非必然并存。代理關系的發生是基于代理權,代理權又可分為基于委托
合同的委托代理、基于法律直接規定的法定代理和基于法院指定或有關機關組織的指定代理。
(二)正確理解委托
合同中受托人辦理委托事務的義務,因為辦理委托事務是受托人在委托
合同中承擔的首要義務。針對此義務,在審理過程中應強調以下三方面的內容:
1,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忠實地在委托權限范圍內辦理委托事務;
2,受托人應當親自辦理委托事務,以確保委托
合同的人身屬性;
3,受托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認真辦理委托事務。
(三)《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四條規定了受托人的報告義務,但委托人與受托人也可以在委托
合同中對于報告義務予以特別約定,從而減輕受托人的報告義務。如果委托人不要求報告的,則受托人不必報告。
(四)法院在處理委托
合同中約定有當事人不得終止
合同的條款是否有效時分兩種情況進行:
1,一般情況下,應為無效。因為委托
合同是基于當事人雙方彼此的信任而訂立和履行的,若禁止當事人使用
合同解除權,則違背了委托
合同的性質;
2,如果委托不只是以委托人的利益為目的,受托人與其處理的委托事務亦有正當的利益關系,使得處理該委托事務完畢極為必要,此時若允許委托人自由終止委托,將會導致受托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雙方訂立的關于禁止當事人使用
合同解除權的條款應為有效。
二、委托
合同的義務責任
受托人
包括:
1.辦理委托事務的義務。受托人對委托事務原則上應親自辦理,只有在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或因情況緊急的情況下,為了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轉托他人;
2.遵守委托指示的義務;
3.報告的義務。受托人應將委托事務情況向委托人報告;
4.轉移利益的義務。受托人應將辦理委托事務取得的各種利益及時轉移給委托人;
5.轉移權利的義務。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事務取得的權利,應將權利轉移給委托人。
委托人
1.支付費用的義務。無論委托
合同是否有償,委托人都有義務提供或補償委托事務的必要費用;
2.付酬義務。對于有償委托
合同,委托人應向受托人支付約定的報酬;
3.賠償責任。
當事人之間基于委托關系而簽訂的
合同,就屬于委托
合同,其中對于受托人和委托人的權利義務,需要在委托
合同中有明確的約定,這樣其實可以減少日后產生糾紛的可能性。自然,在簽訂委托
合同的時候,也會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這主要是為當事人利益而考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