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實施許可
合同,是
專利權人或者
專利權人的授權人作為轉讓人,許可他人在支付一定的價款后,在規定的范圍內實施其
專利而訂立的
合同。 根據《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
專利實施許可
合同只有在該
專利權的有效期間內有效,在
專利權有效期限屆滿或者
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不得簽訂
專利實施許可
合同。 該法第三百四十六條規定了
專利實施許可
合同的范圍,指出“
專利實施許可
合同的受讓人應當按照約定實施
專利,不得許可約定以外的第三人實施
專利,并按照約定支付費用,”可以看出,
專利實施許可
合同具有以下類型: 一、獨占實施許可
合同。是指受讓人在
合同約定的范圍、時間內具有該
專利的使用權,
專利的轉讓人或其他任何情況下的第三人均不得享有在規定的范圍和時間內對被轉讓給受讓人的
專利有使用權。 二、排他
專利實施許可
合同。是指
專利轉讓人雖然將該
專利轉讓給受讓人在規定的范圍內使用該
專利,但轉讓人保留了在該范圍內的使用,只排除其他任何第三人在該范圍內的使用權。 三、普通實施許可
合同。是指
專利轉讓人將該
專利轉讓后,不僅保留了在受讓方的使用范圍內的使用權,而且還保留了將該
專利轉讓給第三人使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