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期間
行政處罰怎么
執行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這里的住所,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生活的住所居所,是指辦案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給被監視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如果被監視居住人有正當理由要求離開住所或者指定的居所,必須經過公安機關批準。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在做出批準決定前,應當征得決定機關同意。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采取監視居住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在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
起訴和審判工作。二、監視居住地點在哪里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監視居住的場所為“住處”或“居所”,被監視居住的人沒有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對有固定住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來說,監視居住的場所為指定的“居所”。我們認為,所謂的“住處”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連續的、固定的居住和生活的地方; “居所”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時為無固定住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的場所;而行政
拘留所是
執行行政
拘留處罰的場所,行政
拘留是一種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
行政處罰措施。如果在行政
拘留所
執行監視居住就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實際上是一種變相羈押。所以,對辦理監視居住手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在住處
執行;沒有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
執行,但行政
拘留所不能被指定為監視居住的居所。在行政
拘留所
執行監視居住,不符合法律規定。綜上所述,監視居住的期限一般都是在六個月左右,特殊情況可以適當的延長時間,而且如果在監視居住期間應該遵守法律規定,如果仍然出現違法的行為,那么可以采取
逮捕的決定,由公安機關來
執行,避免危害的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