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依職權移送
管轄裁定撤銷是合法的嗎?
法院依職權移送
管轄裁定撤銷是合法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
管轄的,應當移送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
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
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根據《民事訴訟法》關于移送
管轄的法條并沒有規定原告對法院移送
管轄裁定不能提出
上訴。
二、法院依職權移送
管轄裁定書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民初……號
原告:×××,……。
……
被告:×××,……。
……
(以上寫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基本信息)
原告×××與被告×××……(寫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
×××訴稱,……(概述原告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未對
管轄權提出異議/未應訴答辯。
本院經審查認為,……(寫明移送的事實和理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條、第三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人民法院處理。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審 判 長 ×××
審 判 員 ×××
審 判 員 ××
三、當事人不服從裁定的內容怎么辦
如果不服法院裁定,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撤銷
執行案件,并告知當事人向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
執行;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受訴法院收到當事人提出的
管轄權異議后,應當認真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需召集雙方當事人聽證。對當事人所提出的
管轄權異議,區別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
當事人就地域
管轄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受訴法院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裁定將案件移送有
管轄權的法院處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
上訴。當事人未提出
上訴或者
上訴被駁回的,受訴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參加訴訟。當事人對
管轄權問題申訴的,不影響受訴法院對該案件的審理。
當事人就級別
管轄權提出異議。級別
管轄是上下級法院之間就一審案件審理方面的分工。受訴法院審查后認為確無
管轄權的,應將案件移送有
管轄權的法院告知雙方當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訴法院拒不移送,當事人向上級法院反映并就此提出異議的,如情況屬實確有必要移送的,上級法院應當通知受訴法院將案件移送有
管轄權的法院;對受訴法院拒不移送且作出實體判決的,上級法院應當以程序違法為由撤銷受訴法院的判決,并將案件移送有
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法院在受理民事糾紛案件之后,是有職權書寫移送
管轄裁定撤銷書的,若是案件的當時人對于此裁定的內容存在異議,可以在掌握證據的前提之下,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異議的請求。此時法院應該受理,同時會要求提出
管轄異議的主體支付訴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