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行政不作為提起行政復議的流程是什么?
一)申請
1、可申請的條件。
(1)申請人是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相對人;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于依法可申請行政復議的范圍;
(5)相應行政復議申請屬于受理行政復議機關
管轄;
(6)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可申請的期限。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應當在知道被申請人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60日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3、申請的方式。
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采取書面形式申請的主要是填寫行政復議申請書,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會當場記錄申請人相關信息,申請人可以不必擔心。
二)受理
1、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會在5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將以書面告知申請人;
2、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他們會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三)審理
在具體審理復議案件中,以有關機關的通知為準,按時參加復議,積極配合調查。
注意:
1、審理期間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
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行政復議期間原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
執行。但是,《行政復議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
執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
執行的;
(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
執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
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
執行的;
(4)法律規定停止
執行的。
2、審理期間可以撤回復議申請
在復議申請受理之后、行政復議決定作出之前,申請人基于某種考慮主動要求撤回復議申請的,經向行政復議機關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
四)決定
一般情況下,行政復議機關會在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要是情況復雜的,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行政不作為肯定是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所謂行政復議的流程就是我們遞交了行政不作為的證據和申請書之后,還是只能等待行政機關的通知。這樣的規定根本就沒有辦法徹底遏制行政不作為現象,行政懶散,工作人員面對普通民眾高高在上的這種態度都是在玷污國家的行政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