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法發放貸款罪與失職瀆職罪的概念是什么?
違法發放貸款罪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嚴重損失的行為。
失職罪不是罪名,它是刑法分則罪名的一個分類,列在分則第九章,共有33個罪名第九章中有7個罪名用到“失職”二字例如: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
合同失職罪 環境監管失職罪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商檢失職罪 動植物檢疫失職罪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
二、違法發放貸款罪的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第一百八十六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失職瀆職構成要件有哪些?
1、瀆職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2、瀆職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即在國家各級立法機關、各級行政機關、各級司法機關、各級軍事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不包括在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3、瀆職罪的主觀方面大多數出于故意,少數出于過失,故意與過失的具體內容因具體犯罪不同而不同。本章犯罪沒有目的犯。
四、瀆職罪
量刑標準
瀆職罪
量刑標準,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違法發放貸款罪和失職瀆職罪之間根本就沒有任何的可比性,只要被司法機關認定是違法發放貸款的,這樣的行為并不是失職,而是故意不遵守貸款規定。金融機構的這些工作人員也不是國家行政人員,也根本就不符合失職罪的犯罪主體,失職瀆職和行政結構體制是有關系的。